原告某控股公司拥有“球磨机台阶形筒体衬板”发明专利,被告某冶金公司销售的产品被指侵权。原告向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处理,认定侵权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
来自江苏泰州的邵如阳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千余案件,在知识产权等领域经验丰富。他接手此案后,采取了一系列策略。
在案件初期,邵如阳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虽最终由贵阳中院管辖,但为被告争取了充分的应诉准备时间。同时,在答辩期间,他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虽法院未中止审理,但为后续可能的再审或行政救济保留了空间。
庭审中,邵如阳律师积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虽因证据问题未被法院采纳,但成功将技术比对问题置于庭审核心,迫使原告充分举证。他还强调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有限、合同价款仅32万余元、被告系应第三人要求定做等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均不成立,对中止申请不予采纳。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较原告主张的50万元减幅达60%。此外,法院判决原告承担7092元诉讼费用,被告仅承担4728元。
这场案件中,邵如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多维度策略,虽未能让被告完全免责,但显著降低了被告的赔偿负担,为被告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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