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万X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具有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这份文书背后,是李鉴春律师为当事人万X展开的一场全面且专业的辩护工作。李鉴春律师拥有十余年刑侦预审经验,又有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经历,法学理论与实践经验兼备。
在接受委托后,李鉴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万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了解案件情况的规定,他全面了解案情,确认万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这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了给万X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李鉴春律师动员万X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从轻处罚。李鉴春律师的这一动作,正是基于此法律依据,为万X创造了有利的量刑情节。
当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李鉴春律师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他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重点论证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说明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踪案件进展。结合万X的悔罪表现,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建议,在起诉时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
到了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鉴春律师通过在各个环节的专业辩护,实现了“不予批捕→缓刑建议→缓刑判决”的全程有效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