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1.“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
双方各自主张: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公诉机关认为不应扣减。
法院最终认定:此类“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因为虽然存在“挂单”情况,但提成和奖励的计算方式表明,这本质上是共同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不扣除“挂单”金额。
2.郝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出郝XX系从犯;公诉机关未明确反对,但需法院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郝XX应认定为从犯。虽然郝XX在公司中担任一定职务,但与主犯相比,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所以认定为从犯。
3.郝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郝XX主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出郝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未明确反对,但需法院综合判断。
法院最终认定:鉴于郝XX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这些情节体现了郝XX的悔罪态度,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对于投资理财项目,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被高额收益所迷惑。在参与之前,要仔细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其次,如果发现自己可能涉及到类似的案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听从律师的建议,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最后,在工作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参与非法的金融活动,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本案中,郝XX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但由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获得了从轻处罚。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宽大处理。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他为郝XX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提出了有效的辩护意见,最终帮助郝XX获得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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