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跨区域、大规模、长期经营的流动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在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关键缺失的证据包括能证明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相关材料。曾敏杰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为了补强证据,他仔细审查当事人到案的具体情况,收集能证明当事人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的证据,以证明其构成自首;同时,积极联系相关部门,获取当事人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明材料,以此固定立功情节。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当事人构成自首的证据,对方质证可能会质疑当事人到案的主动性和供述的真实性,但曾律师通过展示到案经过的详细记录以及侦查阶段的笔录等证据,有力回应了质疑,说明当事人主动到案且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对于立功证据,对方可能会对举报的真实性和查证结果提出异议,曾律师则提供了相关部门的查证文件,证明当事人在审理期间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依法应认定立功,可从轻处罚。此外,律师还指出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并代为退还赌场赃款42000元,积极退赃、降低社会危害。针对法院审查的主犯地位、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问题,曾律师客观陈述其入股比例小、个人获利微薄、作用相对较轻,请求法院在主犯认定框架内予以从宽评价。
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曾敏杰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全面梳理证据、精准挖掘关键情节并固定证据的方法论。他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量刑的细节,通过对各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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