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安XX公司主张被告郑X立即偿还工程款3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依据是,2016年7月10日,原告与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且已投入使用。截至起诉之日,如家养老中心已支付15000元,尚欠37800元。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X,该企业于2015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原告提交了合同、工商登记等证据,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条文,认为被告作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对企业未清偿债务负责。
被告郑X的初始困境在于,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而工程欠款事实明确,原告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工程承包及欠款情况。被告存在证据缺口,未对工程质量、付款情况等进行有效举证和抗辩,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
章凯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适用角度切入。针对原告主张,其提供合同证明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说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现企业已注销,被告应清偿债务。
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对合同和工商登记证据的认定。原告提交合同证明工程承包事实,工商登记证明如家养老中心的性质及投资人信息。被告未到庭质证,法院经庭审质证,对这些证据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判决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X负担。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积极举证,对工程质量、付款情况等进行有效举证,反驳原告主张;二是按时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抗辩;三是准确适用法律,从法律角度寻找对自己有利的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