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某后勤管理公司因经营周转,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仅偿还少量款项,还在诉讼中多方抗辩,主张借款仅为公司债务、实际借款金额不实、已超额清偿欠款,还辩称还款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最初掌握借款协议、借条、利息欠条及还款承诺书等书面债权凭证,但对于资金流水缺乏系统梳理,且对于法定代表人个人与公司的关联缺乏有力证据。龚彬律师介入后,系统梳理多年繁杂资金流水,将资金往来的时间、金额、用途等信息进行详细整理,使资金流向一目了然。同时,收集法定代表人多次以个人名义出具债权结算凭证,以及实际参与借款接收、还款履行全过程的证据,证明涉案公司与股东存在人员、财产、经营高度混同,构成法人人格混同。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质证称借款仅为公司债务,与法定代表人个人无关。龚彬律师回应,法定代表人多次以个人名义参与借款相关事宜,且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个人应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限期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前期欠付利息1200万元,并按法定标准支付后续逾期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另一起多人团伙开设赌场案中,当事人桑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其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参与赌场经营。案件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证据材料繁杂,控方整体证据链条完整,指控力度较强。且全案多名被告人存在犯罪前科、累犯情节,整体量刑基数偏高。
桑某某最初没有明确自己实际参与的时间和获利金额等关键证据。龚彬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核实案情,精准核对当事人实际参与时间、到场次数、持股周期,细致核实抽头流水、利润分配金额,固定当事人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律师提出部分时段当事人未实际参与赌场经营、不应计入犯罪时长的辩护观点,还质证部分涉案抽头获利金额证据单一,请求法院就低认定涉案违法所得。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核心辩护意见,判处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相较于同案人员刑期、罚金均明显从轻下调。
龚彬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时间线+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三维梳理的方法论,将散乱证据系统化、关键证据可视化。同时,他会精准核对事实细节,剔除无证据支撑的指控,固定从轻情节,在庭审中围绕事实认定、证据瑕疵、量刑情节等核心展开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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