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立新律师执业第13年时遇到此案。被告王X称,原告仅将其带到金融机构门口便离开,所有资料准备、系统操作、合同签订、沟通审批均由本人独立完成,原告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咨询、对接、协调服务,却索要高额服务费,明显不公。庭审中,薛立新律师提出三项关键抗辩。在梳理证据链时,他发现原告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仅陪同到场,未参与贷款审批、资料整理、沟通协调等核心服务,未发挥中介促成作用;原告对贷款关键信息不知情,对贷款金额、利率、合同份数、放款时间等基本事实表述错误,足以证明其未参与实际流程;贷款系被告独立完成,被告自行与金融机构签约、上传材料、办理手续,原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政策分析、信息咨询、协助填表、手续代办等服务。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观点,明确认定原告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全部义务,部分服务未提供、事项未落实,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被告实际获得贷款的事实,酌定服务费为6300元,驳回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剩余服务费。最终判决被告仅支付63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大部分由原告承担。
薛立新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服务履行条款属于高频漏洞,很多时候服务提供方会声称自己履行了义务,但实际上可能存在各种瑕疵。长期处理合同类纠纷的观察是,在签订服务合同前,服务接受方可以详细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