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下属施工团队张某因未办理工程结算产生纠纷。张某向法院起诉追讨近200万元工程款。一审时,罗某未聘请律师,经法院释明也未申请工程量鉴定,法院依据张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制作的工程量鉴定,判决罗某支付200万元工程款。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赵睿韬。该律师在仔细研读一审卷宗时,逐页翻看着工程量鉴定报告,怀疑其作为定案依据的合理性。因为该鉴定是张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制作,并非双方共同委托,存在利益偏向性。为了进一步查证,律师致电该鉴定机构,核实鉴定的流程和依据,发现鉴定过程中并未充分听取罗某的意见,且部分数据来源不明。同时,律师还制作了《工程量鉴定对比表》,将鉴定报告中的数据与实际工程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多处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经过深入审查,律师认为该工程量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在上诉中提出这一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上诉有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时,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因双方争议较大拒绝鉴定,重审后的一审法院仍照抄原一审判决,再次判决罗某败诉。律师继续提出上诉,最终在重审后的二审期间,法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改判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睿韬律师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证据审查是关键。他正在构建一套完整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比对,找出其中的漏洞和矛盾,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他深耕该领域,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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