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某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司与被告重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级技工学校、重庆XX公司、重庆学院、刘X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诉请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94万余元、退还管理费103万余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退还剩余15万元保证金,并承担诉讼费。重庆高级技工学校于20年委托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的黄XX、王秀峰律师代理本案。
王秀峰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针对原告提出的欺诈主张,王秀峰律师收集证据证明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同时,对于原告称“生源增长、经营向好”等主张,王秀峰律师指出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
20年,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王秀峰律师代表被告方提交了证明科技公司合法经营授权等证据。法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餐饮自行负担。
另一起案件中,20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张X等的二审买卖合同纠纷。杨以张X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一审被驳回。杨委托王秀峰律师代理二审。王秀峰律师在二审中指出案涉交易全程由张X以个人名义进行,应确认其与杨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证明张X未全面披露车辆重大瑕疵信息,构成欺诈。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X与杨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张X赔偿杨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杨二审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请求,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还有一起服务合同纠纷,20年,某法院受理原告宋X与被告颜、胡的合同纠纷案。宋X委托王秀峰律师代理。宋X要求颜、胡偿还本金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法院认为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无效,胡和颜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应向宋X退还500元,并自20年12月3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宋X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最后一起服务合同纠纷,20年,某法院受理原告周与被告重庆艺术有限公司等的案件。周委托邓、王秀峰律师代理。周与公司及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支付1400元服务费,协议未履行,周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等。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判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返还周服务费1400元,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周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和黄不承担责任。
这些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相关卷宗归档至相应法院档案室。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