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决定。
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律师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X,确认其从犯地位,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X认罪认罚。在法律意见书中重点论证其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审判阶段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万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熊X偷越国境案中,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2024年1月18日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全面梳理其主动投案、无前科等从宽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独特的双向思维,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从侦查阶段就预判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策略,始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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