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不服基层法院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主张案涉房产虽以被上诉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产权登记且登记为单独所有,但自己为该房产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房款由其父支付,只因当时自己是失信人等特殊原因才如此登记,且此房为双方婚房,被上诉人私自登记为单独所有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委托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吕泽宇律师代理此案,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梳理。
吕泽宇律师至今已有5年时间。在实习及执业过程中,他在律所刘主任的指导下办理了多种类型案件,协助承办开庭忻州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百余笔,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实践经验。在本案中,这种丰富的经验让他在审查证据时有着独特的视角。他重点关注案涉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发现是被上诉人婚前单独签订;仔细查看首付款收据,交款单位为被上诉人;还关注到房产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被上诉人单独所有。这些细致的审查动作,都得益于他长期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所培养的敏锐洞察力。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阶段,吕泽宇律师在开庭前补充提交了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证明20XX年X月起案涉房屋的房贷均由被上诉人母亲转给被上诉人后缴纳,进一步佐证案涉房产的还贷与上诉人无关,为最终的判决结果起到了关键作用。
吕泽宇律师处理此类房产共有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固定核心书证的方法。他会仔细审查合同、收据、产权证书等关键书证,确定房产的基本属性。同时,对于对方提交的转账流水等证据,他会逐笔核对,判断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他执业领域广泛,尤其擅长处理民商事金融、合同纠纷等案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他始终以法律规定及事实经过为基础,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可靠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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