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工地上,原告周XX入职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其缴纳社保。XXXX年XX月XX日,周XX工作中受伤,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且未申报工伤。周XX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被告则辩称其为临时工,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陈步青。该律师意识到确认劳动关系是本案核心,若无法确认,工伤认定和赔偿都无法进行。他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逐页查看证人证言,仔细核对银行流水中显示被告支付的7784元工资,还认真审查工作期间的沟通记录、送医记录以及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然后,他将这些零散证据串联起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资由被告发放、工作内容是被告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原告是“临时雇佣”,律师针锋相对,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反驳。最终,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陈步青律师凭借执业来参与办理大量工伤案件所积累的经验判断,在工伤案件中重视证据收集和证据链构建是关键。他正打算构建一套适用于工伤案件证据梳理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服务此类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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