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的浪潮中,很多人满怀激情地想要设立公司大干一场。然而,公司设立的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最终未能成功设立。那么在这种公司设立不能的情况下,发起人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这是许多创业者关心的问题,毕竟谁都不想在创业路上遭遇失败后,还面临着不明不白的法律责任。
一、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费用的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债务和费用,像租赁办公场地、购买设备等。当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对这些债务和费用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打算设立一家科技公司,在筹备过程中租赁了办公室并支付了半年租金,后来公司设立失败,房东就可以要求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支付全部租金,支付租金的发起人可以再向其他发起人追偿。也就是说,不管是哪个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其他发起人都有义务共同承担。
二、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的返还责任
如果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会有认股人认购股份并缴纳股款。当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应当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例如,一家公司在募集股份时,有很多投资者认购了股份并缴纳了股款,结果公司因为某些原因设立失败,发起人就必须把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如数返还,同时还要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保障认股人的权益。
三、对因设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发起人因设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发起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假设发起人在宣传公司项目时,虚假宣传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投资者就可以要求发起人进行赔偿。不过,如果公司成功设立,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发起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
在承担了对外责任后,发起人之间还存在内部责任分担的问题。一般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设立公司失败后对外承担了债务,三人之前约定按3:3:4的比例承担责任,那么就按照这个比例在内部进行分担。
公司设立不能后,后续可能还会面临一些复杂的问题,比如发起人之间对于责任分担产生争议,或者认股人对返还股款和利息的计算方式有异议等。这些问题处理起来可能会比较棘手,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本地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专业的执业资质,并且服务边界清晰、责任明确,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他们会结合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妥善处理这些问题,让你在面对公司设立不能的困境时,能得到专业可靠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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