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A、B、C、D、E、F犯此罪。被告单位在2015-2020年未经许可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4662.9公斤并加工销售,被告人E作为个体工商户,在2015-2018年向该单位非法销售穿山甲甲片2344.75公斤,公诉机关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应重罚。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郑晓龙。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穿山甲甲片数量是否准确?为了核实,律师展开一系列动作。他逐页翻动涉案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和财务凭证,用荧光笔标记出可疑之处;制作《交易明细对比表》,将银行流水中每一笔款项与交易发票进行比对;还致电被告人,详细询问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银行流水包含其他中药材交易款项,并非全部是穿山甲甲片的交易金额。这意味着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数额存在误差。同时,律师还发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愿意主动退赃,法律意识淡薄且无主观恶性扩大情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律师提出的涉案数额认定需结合客观证据综合研判、被告人具有坦白及自愿退赃等从轻情节的核心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E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郑晓龙律师在长期的刑事辩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他认为,在涉企及涉野生动物案件中,要结合行业特点进行深度研判,精准质疑涉案数额,充分挖掘从轻情节,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计划构建一套针对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提升辩护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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