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要求确认被告名下目标公司30%股权归自己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原告称原为公司股东,后因事务繁忙与被告口头约定代持,虽无书面协议但一直行使股东权利。被告虽认可自己是名义股东,却否认原告是实际出资人,认为实际权益人另有其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合意,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清晰记载股权转让过程,且原告与被告并不熟悉,其代持主张缺乏合理性。此时,案件看似已成定局,被告也陷入了紧张与不安之中。
就在这时,案件委托给了来自江苏宿迁的赵月亮律师。执业6年的赵月亮在宿迁本地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在刑事辩护、合同等多个领域都取得过不错的成绩。赵月亮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案情和一审判决。
他深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股权代持关系是否成立,而其中的关键就是“代持合意”。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赵月亮带领其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展开了深入调查。他安排团队成员仔细梳理工商登记资料,从中提取对被告有利的信息。同时,还对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进行了详细分析。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有效利用,一步步揭示出原告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
在二审庭审中,赵月亮律师从“代持合意”这一核心要件出发,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论。他指出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沟通记录或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就代持达成一致,仅凭间接情节不足以推定代持关系存在。其专业的分析和清晰的逻辑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赵月亮律师凭借其精准的法律判断和出色的庭审表现,帮助被告成功摆脱了这场股权代持纠纷,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让被告彻底松了一口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