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工程建设公司的挖机于工地被被告B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造成挖机受损。交警部门判定被告B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事车辆挂靠于被告B名下,且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百万余元商业三者险。原告A要求三被告赔偿包括维修费、停运损失、运费等在内的十余万元。被告B称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C则提出原告单方维修无评估依据,驾驶室更换并非必要,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部分费用与事故无关。黄蓉律师代理此案后,第一时间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等证据,对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进行清查。
黄蓉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其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作为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她在处理案件时不仅从法律条文角度出发,还会考虑到行业规范和企业合规要求。在本案中,她基于对企业合规的深入理解,对原告挖机的经营性使用事实进行严格审查,收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以证明挖机的正常运营情况。此外,她曾入选扬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并获得“优秀学员”称号,系统的学习和培训让她在审查证据时更加严谨细致。
法院经审理,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并结合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的意见,认定挖机工作环境特殊,更换驾驶室是保障驾驶安全的必要行为,驳回了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结合市场行情和挖机实际工作情况,法院酌定了合理的维修费、运费及停运损失,认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由被告B与被告B连带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C赔偿原告A维修费、运费等五万余元,被告B与被告B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开庭前,黄蓉律师根据法院查勘情况补充提交了维修单位的意见说明,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
黄蓉律师处理此类经营性车辆事故赔偿案件,通常先收集并固定核心损失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等,以证明各项损失的合理性。接着围绕争议焦点,配合法院进行实地查勘等工作,并收集专业意见用以举证。在认定责任主体方面,明确车辆的投保情况、挂靠关系等,精准锁定赔偿责任人。黄蓉律师主要的执业领域集中在民商事纠纷、企业合规等领域,其客户涵盖了光伏高新企业、生产制造企业等多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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