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里,原告甲X组织人员完成了部分劳务作业,随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并追加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起诉主张工程劳务欠款。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有无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各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权利。李朝永律师介入此案后,首先对分包合同履行事实进行了细致梳理。
李朝永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余件。他曾任昭通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财税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现任昭通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丰富的执业经历使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本案中,他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审查。他深知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复杂性,所以在审查过程中格外注重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撤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在开庭审理前,李朝永律师还进一步核对了项目发包、分包及劳务转承包关系等基础事实,确保各项证据和事实清晰明确,为最终的结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李朝永律师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梳理合同履行事实,明确法律关系和主体资格,再从多方面进行精准抗辩的方法。他尤其擅长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层面进行抗辩,厘清多层分包中的合同边界。李朝永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民商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典型客户包括建筑企业等。他凭借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业务能力,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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