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张XX以邓某某2015年和2017年分别向其借款30000元、40000元未还为由诉至法院,凭借《借条》《借据》主张款项为现金交付,要求邓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审中邓某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张XX全部诉求。邓某某不服,委托2024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的肖康律师申请再审,主张案涉款项是赌债,并非合法借贷。
肖康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张XX的证据进行细致审查。他逐页比对张XX关于款项交付方式的陈述,发现其先称“均为现金”,后改称“基本是现金”,再称“部分为借款、部分为自有”,陈述多次反复,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这表明张X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肖康律师凭借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证据陈述的经验,判断张XX在交付方式上存在重大疑点。
接着,肖康律师调取双方在案涉期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发现存在多笔小额转账记录,而张XX却主张大额借款以现金交付,这与双方日常交易习惯严重不符。
随后,肖康律师又审查张XX的催款行为,发现其未能提供任何电话、微信等催款记录,且自述2018年起无法联系邓某某,却直至2023年才起诉,行为明显不合常理。作为担任律所网络团队负责人的肖康,深知这类细节对案件的重要性。
最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交付借款,陈述前后不一,与交易习惯和常理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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