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原告李X实际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事故经过,因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向被告索赔,却遭到拒绝,遂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这让原告陷入困境。
此时,李伟玲律师接手此案。她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手案件后,李伟玲律师首先进行笔迹比对,发现评估报告上的签名存在异常,通过联系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验证,确认签名为真实,但这一动作让她更加严谨地审查评估报告内容。
接着,李伟玲律师锁定评估报告中的日期,发现部分配件的评估日期与事故发生日期存在时间差,通过调取车辆维修记录进行验证,发现这些配件在事故前就可能存在问题,这一发现为后续反驳被告关于部分配件无需更换的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庭审过程中,李伟玲律师调取微信记录,发现被告与评估机构之间曾就评估数额进行过沟通,这一异常情况通过截图和公证进行验证,进一步证明被告质疑评估报告数额过高缺乏合理依据。同时,她申请气象数据,证明事故发生时的天气状况对车辆损坏的影响,通过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进行验证,为车辆损失的合理性提供了更多证据。
此外,李伟玲律师还申请调查令调取车辆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车辆入库时的损坏情况与评估报告相符,通过系统数据和现场照片进行验证,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她还调取了车辆的考勤记录,发现事故当天车辆的行驶轨迹与事故证明一致,通过交通部门的记录进行验证,进一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
最后,李伟玲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定评估报告上相关人员的签名真实有效,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的报告进行验证。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李伟玲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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