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备公司面临着艰难处境。原告依约向被告木业公司、范X、伍X交付设备并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71600元货款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权益起诉至法院,然而庭审中,被告木业公司称法定代表人已退出公司且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范X、伍X则称已退出公司,还表示设备买贵且安装有问题,均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原告似乎陷入了败诉的困境。
这份棘手的材料被送到了四川温州龙湾的翁鹏威律师手中。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设备购销合同》、供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明确案涉交易的设备交付、验收、货款结算及催讨等关键事实。
2025年6月案件由法院立案受理,7月公开开庭审理,翁鹏威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翁鹏威律师结合在案证据,清晰阐述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案涉设备经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同时,他指出被告所称设备质量、价格等问题均无证据佐证,且范X、伍X的行为系职务相关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对翁鹏威律师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意见予以采信。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木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木业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所称设备质量等抗辩理由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范X、伍X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木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160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被告木业公司负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本案取得胜诉结果,委托人的债权得以依法确认。翁鹏威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扭转了案件的不利局面,为委托人赢得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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