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
1.“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
双方各自主张: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而公诉机关认为此类金额不应扣除。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这种“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对辩护人的这一辩解不予采纳。
2.郝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相关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郝XX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予以采纳。
3.量刑是否应从轻或减轻
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郝XX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未提及相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鉴于郝XX具有上述从轻情节,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参与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保持理性和谨慎,不要被高额收益冲昏头脑。对于承诺过高回报率的项目,要多留个心眼,仔细核实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次,如果发现自己可能涉及到一些经济犯罪行为,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同时,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也能在量刑时起到一定的作用。
结尾
本案中,被告人郝XX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而被起诉,但最终由于被认定为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获得了从轻处罚。这起案件再次提醒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陈晓伟律师在办理这起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各个争议点的关键所在。他为郝XX制定的辩护策略有理有据,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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