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涛律师2010年起在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深耕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此次他代理的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WX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认定WX负主要责任,L某负次要责任。WX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若干,并主张多项损失合计一定金额。L某的车辆在中国XX瓦房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WX将L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按4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还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W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这些证据能证明事故发生情况、自身受伤情况以及损失范围,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
刘书涛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全面整理各项关键证据,明确WX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为诉讼主张提供完整支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意见,刘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进行反驳。他主张WX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WX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WX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保障WX的赔偿权益最大化。
在庭审中,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保险公司对十级伤残鉴定结论、医保用药费用等提出质证,但刘律师以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进行回应。最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WX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WX各项损失若干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WX各项损失若干元;驳回W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书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明确当事人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针对对方的抗辩意见,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精准反驳;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赔偿责任与损失计算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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