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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从败诉危机到胜诉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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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4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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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宋某某诉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告辩称不应赔偿损失,一审形势不利。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接手后成功扭转局面,最终宋某某获赔201,029.31元。
证券虚假陈述案,从败诉危机到胜诉逆转

原告宋某某基于对被告天某公司披露信息的信任,投资其公司股票,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买股票产生损失,遂要求天某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共计201,089.68元。然而,被告天某公司辩称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中性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且原告投资损失与该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使得案件在一审时,原告宋某某面临着败诉的不利局面。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交到了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手中。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徐晓律师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天某公司虽辩称自身行为为中性,但实际上其信息披露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这些情况足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凭借多年处理证券纠纷案件积累的经验,徐晓律师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

在庭审过程中,徐晓律师运用自己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和对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从多个角度论证了天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宋某某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他指出,天某公司的信息披露瑕疵导致投资者基于错误信息做出投资决策,进而产生损失,天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观点。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天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投资损失共计201,029.3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徐晓律师成功帮助宋某某实现了从可能败诉到胜诉获赔的逆转,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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