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韦某在某年月份在某直播平台使用手机号注册了直播账号,随后在直播间里以表演揉X、自X,并进行性挑逗等方式进行淫秽表演,以此吸引人气,让观众刷礼物。从该年月份至另一年月份,她通过这种淫秽表演非法牟利数千元。后来,她被警方抓获。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韦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了“韦某的直播行为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等辩护意见。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警方在某年某月某日登陆该网络直播平台提取了韦某的淫秽色情直播视频,经鉴定,该视频中的内容系淫秽物品。韦某于被抓获当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在另一个日期向公安机关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这些事实有被告人韦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的证言,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社保证明、非党员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社会危险性证明、交易流水,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网络直播视频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韦某的直播行为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韦某通过互联网对外实施淫秽直播,其行为实质上是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符合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同时,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韦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元。对韦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下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这个案子由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的肖国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上,无论是直播还是其他行为,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牟利而进行违法活动。特别是涉及到淫秽物品的制作和传播,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大家在参与网络活动时,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不做违法之事。
肖国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他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这个案件中,肖国超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和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正是他多年来对刑事辩护领域的深耕,才能够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迅速找到辩护的切入点,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判决结果。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充分展现了肖国超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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