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原告XXX起诉被告XX公司、XX及第三人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立案。原告称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出资36万元后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认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毕业于吉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的吴俏俊作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吴俏俊在仔细翻阅合作协议时,注意到协议中关于款项用途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开始寻找被告取得款项合法依据的证据。
深入审查与论证
执业7年的吴俏俊此前办理过众多民商事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他翻到合作协议中关于款项用于公司筹备及经营支出的条款,对比了原告转款记录与公司相关筹备和经营的费用支出截图。他还详细查看了公司发出的关于款项用途的通知书,以证明被告取得款项并非无合法依据。吴俏俊结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有力地论证了被告取得款项是基于合作协议,已用于公司相关事务,不构成不当得利。
专业成果与价值
12年时间里累计办理数百起各类案件的吴俏俊,深知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关键在于证明款项取得的合法性。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让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现任钱塘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的吴俏俊,以专业能力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体现了在民商事细分领域深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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