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扬州XX公司的一个举动给原告扬州市XX带来了不小的程序劣势。被告扬州XX公司辩称其公司未提供担保,且原告请求已超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这一抗辩使得案件的走向变得复杂起来,若该抗辩成立,原告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就在原告陷入困境之时,黄蓉律师接手了此案。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债务是否已超诉讼时效?二、被告扬州XX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黄蓉律师有着丰富的民商事诉讼代理经验,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方面更是驾轻就熟。她围绕着这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有力的庭审攻防。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黄蓉律师详细梳理了被告郭XX最后一次给付原告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X月X日,而原告于20XX年X月X日诉至法院,通过精准引用法律规定,指出这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在法庭上,她清晰地阐述了时间节点和法律依据,使得被告扬州XX公司提出的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难以立足。被告扬州XX公司的代理人在面对黄蓉律师的有力论证时,显得有些局促,只能不断重复一些缺乏实质依据的观点。
在担保责任问题上,黄蓉律师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条文。她指出,扬州XX公司第一项目部为临时性组织,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自身非实体亦无资产,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她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陈述着这些法律依据,犹如一把利剑,直击被告扬州XX公司的抗辩核心。被告扬州XX公司的代理人听后,沉默良久,显然被黄蓉律师的专业论述所折服。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蓉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债务未超诉讼时效,同时被告扬州XX公司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苏XX、郭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XX支付钢模租金90232元。
不过,此案虽已作出一审判决,但后续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被告苏XX、郭XX表示因未收到发包方工程款,故无法给付租金给原告。黄蓉律师告知原告,若被告未能按时履行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债权的最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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