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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纠纷胜诉,助力原告追回应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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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8 · 149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伟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72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220181004104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50841903
代表案例:24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王伟栋律师,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屋买卖等各类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王伟栋律师秉着高度责任感,善于将法律理论与诉讼程序技巧相结合,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对待当事人真诚且富有耐心,认真负责、逻辑严密,承诺在法律范畴内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委托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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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蔡XX与申XX、王X、厦门市XX公司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蔡XX委托王伟栋律师起诉。被告未到庭,王伟栋律师提交证据。法院认定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可解除,判决被告返还租赁物、支付租金、滞纳金、使用费及公告费,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筑设备租赁纠纷胜诉,助力原告追回应得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执业五年的王伟栋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民商事合同案件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程序关键点。

王伟栋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自2018年执业以来,王伟栋律师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其中不乏民商事合同类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他习惯从合同条款入手,仔细审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次也不例外,他认真研究了蔡XX与申XX、王X、厦门市X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现合同未明确租赁期限,这为认定合同为不定期租赁提供了关键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王伟栋律师与法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他向法院提出,案涉合同系不定期租赁,蔡XX可随时解除合同,被告应及时返还尚欠租赁物并结清租金。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的证明力。有着丰富庭审经验的王伟栋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以往办理的类似案件,这种合同条款的约定符合不定期租赁的特征,且蔡XX提交的《租金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未支付租金和返还租赁物的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伟栋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合同为不定期租赁,支持了蔡XX解除合同的诉求。

此外,关于滞纳金和使用费的问题,王伟栋律师也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了有力的主张。他指出,蔡XX主张以142134.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17年10月2日起的滞纳金,依据充分,且未超过双方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同时,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未及时返还租赁物的,应承担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具体标准可参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法院最终支持了王伟栋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和使用费。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王伟栋律师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为蔡XX维护合法权益。他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精细化打磨,成功推动案件胜诉,为蔡X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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