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一起运输合同纠纷中,XX公司将168件PS板材颗粒交由慈溪XX公司运输,货物价值57120元。XX公司支付运输费后,发现货物未送达收货人,慈溪XX公司却以支付运费及送货单签名为由,坚称已完成运输义务。
专业化选择与积累
2023年开始执业的朱佳嫣,在执业至今累计承办的超300件有250余件为民商事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深刻认识到运输合同纠纷中证据和责任认定的重要性,这促使她在该细分领域不断深耕。在她看来,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是否完成运输义务的认定往往存在诸多争议,需要精准把握关键证据。
精准举证破局
面对慈溪XX公司的上诉理由,朱佳嫣依据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出送货单仅能证明货物交付运输,无法证明收货人已收到货物,且支付运费也不代表运输义务履行完毕。一审法院调查时,查阅了收货方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等,均未查到案涉货物入库信息。朱佳嫣抓住这一关键证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力证明了慈溪XX公司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慈溪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成功获赔57120元货物损失及相应利息。此案后,朱佳嫣进一步完善了运输合同纠纷的证据审查清单,为处理同类案件积累了更丰富的经验。这也启示同行,在处理运输合同纠纷时,要精准把握证据和法律规定,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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