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因感情破裂,李某第三次向某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女儿的抚养权,要求多分房产,并让黄某承担债务。吴磊律师代理黄某应诉,黄某提出女儿长期由自己及外祖母照料,且自己患有疾病丧失再生育能力,具备优先抚养权;同时要求依法公平分割4套房产、车辆、养老金、企业年金,并驳斥李某家暴、转移财产的不实主张。
律师的核心论证
李某一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声称黄某存在家暴行为,且有转移财产的情况,所以自己应该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和更多的财产分割份额。
吴磊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抚养权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女儿长期与母亲、外祖母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黄某丧失再生育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应优先考虑由其抚养;李某存在拉黑失联、未尽抚养义务、驱逐妻女等行为,不适宜抚养孩子。
2.财产分割方面:对于4套房产(婚前2套、婚后2套)、车辆、养老金、企业年金、存款、转账等财产,吴磊律师逐笔梳理财产来源、出资、还贷、增值、约定,精准适用法律。认定丽水房产财产约定书非真实意思,按共同财产处理;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依法分割;婚后学区房按贡献与照顾子女女方原则分割;合理认定赡养支出,剔除不属于转移财产的部分。
3.法律结论:李某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黄某在抚养权方面具有法定的优先条件,财产分割应依法公平进行。李某的行为属于不合理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最终得出李某构成不合理诉求,黄某应获得女儿抚养权和公平的财产分割的结论。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黄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18周岁;4套房产、车辆、养老金、企业年金依法分割,黄某最终获补偿款463060.83元;驳回李某巨额债务、不当财产主张。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纠纷中,很多企业和个人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有些当事人认为可以随意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诉求来争取更多的利益,像本案中李某提出的家暴、转移财产指控,没有事实依据。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抚养权判定上,要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父母的生育能力等因素;在财产分割上,要依据财产的来源、出资、还贷等情况依法公平分割。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虽然本案不直接涉及用人单位,但在处理员工的婚姻纠纷时,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因不当处理影响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婚姻纠纷中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吴磊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逐笔梳理财产相关证据,为财产分割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判断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在庭审策略上,围绕核心争议点展开辩护,有力地维护了黄某的合法权益。
婚姻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不仅关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更关系到孩子的成长和未来。吴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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