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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违法活动指控:辩护人如何争取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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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486人看过
导读:唐观红,执业4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在薛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中,唐观红提出薛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初犯且法律意识淡薄等辩护意见。法院采纳其部分意见,因薛某主动缴交违法所得,对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
组织未成年人违法活动指控:辩护人如何争取从轻量刑

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薛某、李某、陈某被阳江市江城区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起公诉。该案件中,阳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招聘了三名未成年女子,薛某、李某、陈某等人组织她们向客人提供沐足和有偿陪酒服务,为逃避检查还采取了通知未成年人躲避的措施。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唐观红律师作为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发表了对薛某量刑的辩护意见。唐观红指出,被告人薛某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薛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薛某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初犯,法律意识淡薄,对其宣告缓刑更有利于贯彻落实罪刑相适应的政策。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李某、陈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对于唐观红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薛某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但认为薛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请求适用缓刑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不过,由于薛某在诉讼中主动缴交了违法所得,法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对薛某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而对于另外两名被告人李某、陈某,法院采纳了其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以及公诉机关恰当的量刑建议。唐观红执业4年,在众多刑事案件中不断积累经验,此次在薛某案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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