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韩XX从2019年开始受王XX雇佣,做吊顶、木工、瓦工这些活儿。他俩就口头说了劳务内容和报酬标准,没签书面劳务合同。2021年12月9日,韩XX施工时,王XX提供的脚手架断了,他摔了下来,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前后住了两次院。后来鉴定,他的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00日、营养期100日、护理期90日。韩XX和王XX就赔偿的事儿谈了好几次都没谈拢,韩XX就把王XX告到了永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王XX不服,又上诉到了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争议点一:雇主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划分
法院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王XX提供的脚手架有安全隐患。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施工时没尽到审慎安全注意义务。
双方主张:原告韩XX主张王XX是雇主,没履行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应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王XX辩称韩XX自己操作有过错,和别人同时踩脚手架同一木板才导致断裂,韩XX应自行担责。
法院认定:法院觉得王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和履行安全管理保障,他没尽到基本义务,过错较大,要担80%主要赔偿责任。韩XX自己也有一定过错,担20%次要责任。
争议点二:损失数额合理性
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参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算出韩XX合理损失98590元。
双方主张:原告韩XX要求王XX赔158062.1元。被告王XX辩称韩XX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高,和当地实际收入水平不符,且韩XX出院不久就工作了,误工天数没那么多。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一审计算标准和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维持98590元损失计算标准和总额。
争议点三:垫付费用认定
法院查明:一审时王XX没提交有效证据,双方只认可37000元垫付金额。二审中,王XX拿出录音、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新证据。
双方主张:原告韩XX只认可37000元垫付金额。被告王XX主张实际垫付42000元。
法院认定:二审法院经举证、质证,认为王XX的新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实际垫付42000元,纠正了一审认定。
争议点四:伤情因果关系
法院查明:王XX主张韩XX伤情和其他意外有关,但没提交证据。
双方主张:原告韩XX认为伤情和施工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王XX要求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王XX举证不能,不采纳他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的意见,认定韩XX伤情和施工事故有直接、唯一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时,永清县人民法院按98590元损失总额,结合80%责任比例,扣掉37000元垫付费用,判王XX赔韩XX98590元,驳回韩XX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分担。二审中,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责任比例和损失计算标准、总额,纠正垫付金额为42000元,改判王XX赔韩XX93590元,驳回韩XX其他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王XX担主要部分,韩XX担次要部分。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雇主雇人干活,一定要提供安全的工具,做好安全管理,该签合同就签合同,别图省事。雇员干活时也得注意安全,别太马虎。要是出了事,双方都得及时收集证据,像医疗记录、费用票据、聊天记录啥的,以后处理纠纷用得上。
结尾
这起案子里,法院明确了雇主和雇员的责任划分,也合理认定了损失和垫付费用。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的王芳律师。执业以来,她承办了超1000起案件,其中经济纠纷相关案件600多件,尤其擅长买卖合同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法律服务价值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