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庞X与被告吴川市XX公司在XXXX年X月X日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里约定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都有明确标注,单价是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认购书当天,庞X就支付了XX,XXX元定金,被告也出具了收据。然而,到了XXXX年X月X日,庞X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为由,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被告拒不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庞X向法院提出了三个诉求:一是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二是判令被告返还认购金XX,XXX元;三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庞X认为《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原本商定的不一致,所以要求解除认购书并退还定金。
被告吴川市XX公司则否认与原告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主张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所以拒绝退还定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键证据就是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以及被告收到原告定金后出具的收据。而转折点在于原告庞X提出《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原本商定的不一致。虽然被告否认这一点,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就是《认购书》上的价格。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进行判决。法院认为,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在本案中,原告庞X对《认购书》上的单价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在单价这一重要条款上并未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不能以《认购书》上的单价来约束原告。既然双方在合同重要条款上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那么被告就应该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由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径付。
这起案子由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签订各类合同,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像商品房认购书这类,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价格、面积等重要内容。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双方之前商定的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在支付定金等款项时,也要确保有正规的收据或凭证,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原本看似原告庞X处于不利地位,定金很可能无法退还,但最终却全额拿回了定金。这一结果充分展现了戴雯雯律师的专业能力。戴雯雯律师执业至今虽时间不长,但已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扎实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同条款问题时格外从容,能够准确抓住案件的关键突破口。正是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让她在面对此类纠纷时,能迅速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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