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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领域案件攻防:律师为被告化解诉讼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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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732人看过
导读:在法律纠纷的战场上,张卫军律师在惠州惠阳地区,凭借在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多年的执业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为多位被告成功化解诉讼难题。下面我们通过三个典型案例,来看张卫军律师如何为被告制定防御策略,在法庭上展开激烈交锋。
多领域案件攻防:律师为被告化解诉讼困局

公司注销股东责任索赔案中,原告段某于2021年12月6日与深圳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支付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后转售。2023年12月18日,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原告需向下游买家赔偿。原告准备起诉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遂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某、孙某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认为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公司已注销,若以公司为被告将无责任主体可诉,且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等事实对被告不利,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和通知债权人。张卫军律师调整诉讼策略,将目标锁定股东个人。通过调取工商内档资料,发现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等关键事实,并据此援引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抗辩。庭审中,面对被告孙某委托律师提出的“权利对象错误、应为优客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购车款打入赵某儿子账户、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孙某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

在公司搬迁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中,申请人廖某于2018年11月26日入职东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6月公司因经营需要从东莞搬迁至惠州,廖某以“公司搬迁导致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口头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8年11月26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6658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748元。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认为公司跨市异地搬迁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公司搬迁可能被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申请人提出高额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已安排申请人休年假或已支付年假工资。张卫军律师确立了“正面应对经济补偿金、重点阻击天价年假工资”的分层次抗辩策略。对于经济补偿金,引导被申请人接受公司搬迁的事实,将争议焦点集中在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和基数上;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成功将申请人的年假诉求时间跨度从近七年压缩至一年半以内。最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439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6324.8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诉求被整体减损约60%。

离婚抚养权变更案中,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11月13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近七年间,女儿实际由李某母亲照顾,在惠州长期生活,学业稳定。谢某认为李某从事网约出租车司机工作,长期在深圳居住,女儿处于“留守”状态,李某未能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自己职业稳定、收入较高,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原告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李某存在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提出李某职业不稳定、女儿处于“留守”状态等主张,可能影响抚养权归属。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李某虽在深圳工作但仍能履行抚养义务。张卫军律师确立了“以稳定抚养事实为基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以孩子真实意愿为突破口”的应诉策略。向法庭呈现女儿一直随奶奶在惠州生活的事实,引导原告自认探视女儿不足五次,协助被告促使女儿向法庭表达“想跟爸爸生活”的真实意愿。针对原告主张,结合相关法律条文逐一驳斥。最终,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三个案例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挖掘案件事实,寻找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二是合理运用法律程序,如时效抗辩等,为被告争取权益;三是紧扣核心争议焦点,如孩子意愿、合同主体等,进行有力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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