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14日,南通某船舶公司工作人员马X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他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调查。马X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原来,2023年他在工作对接中,应船东要求联系李四重新制作船舶证书,证书上盖有相关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制作费用由他垫付,最终由船东负担。马X的家属心急如焚,四处寻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最终找到了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的柯枭冰律师。柯枭冰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累计办理百余起刑事案件,在南通本地刑事法律服务领域有着极佳的口碑。
柯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柯枭冰此前处理过一起相似的涉及印章使用的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们仔细阅卷,分析讨论案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还检索了相关的参考案例。最终与马X确定了本案将围绕“罪与非罪”“情节是否轻微”两大核心问题,制定分层辩护策略。
首先,柯律师团队认为马X未参与实施伪造印章的实行行为,其购买假证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区分了“伪造”“变造”和“买卖”三种行为,该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仅规制伪造行为,未对购买行为进行规定。并且结合本案中马X所购买的假证中所使用的印章均系李四重复使用,印章早已存在,马X也未参与先前的具体的伪造行为。柯律师还找到了一份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该案中检察院认为应当将行为人的“购买”行为与刑法中规定的“伪造”行为进行区分,单独的购买行为不能进行刑事追究,而应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退一步讲,即便检察院认为马X构成本罪或者本罪的共犯,柯律师团队也提出了马X主观恶性小,伪造的证书并未实际使用,对于印章主体的公示公信力未造成实际损害,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辩护意见。具体来讲,证书费用由马X垫付,最终由船东承担,且马X未从中获利;马X购买的证书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马X涉案的印章数量为4枚,目前实务中认定该罪的入罪标准是3枚,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除了考虑印章的客观数量以外,还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确保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最后,柯律师团队强调了马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检察院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马X予以相对不起诉处理。
承办检察官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讯问了当事人,审查全部案卷资料后,作出认定:认为马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不起诉。
在这个案件中,柯枭冰律师凭借其专业扎实的法律功底、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和较真到底的辩护精神,精准把控案件细节,从证据链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辩护,成功为马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柯枭冰律师是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还曾获得“学贯二十大·建工新时X”知识竞赛团体一等奖、2020-2021年度南通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荣誉,是当之无愧的省优秀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