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市XX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朱X与被告王某飞、韩XX的纠纷引发关注。原告自2014年起陆续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多次出具借据确认总欠款975000元,可后来仅偿还部分款项,尚欠原告主张的81万元本金未还。被告虽以名下两处房屋承诺抵押抵债但未办理过户,而且被告王某飞当庭对欠款数额提出抗辩,被告韩XX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案件存在诸多争议焦点,比如案涉借款本金的最终认定金额、被告已还款项性质为本金还是利息/违约金、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原告对抵押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等。
阎乔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针对这些争议焦点制定了精准的办案策略。首先是证据梳理与固定。阎乔全面整理了银行流水、转账凭条、多份《借据》、房屋产权证、保全材料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佐证了案涉975000元借款的实际交付以及被告多次确认欠款的事实,成功应对了被告的数额抗辩。其次,在款项性质方面,阎乔做了精准抗辩。他结合借据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2023年1月24日前还款为利息/违约金/损失补偿,且该金额未超法定上限,2023年后还款为本金,这一主张获得了法院的全部采纳。
此外,阎乔还在法律适用上进行了精准论证。他结合《民法典》及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就夫妻共同债务、以房抵债、抵押权设立、逾期利息计算等问题出具了专业法律意见,明确了法律适用规则。同时,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阎乔及时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了原告后续债权的实现,而保全费最终也判令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方大幅胜诉,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3200元及逾期利息,原告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主要承担。阎乔在执业过程中,凭借在证据链构建和法律适用精准度等方面的能力,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其承办逾300件案件的执业历程中,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再次展现了他在专业领域的深耕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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