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武汉XX公司将襄阳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并对工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李梦月作为襄阳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原告武汉XX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包括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结算及费用索赔打印件、收款台账及收款证明、施工图纸复印件等证据。然而,李梦月对这些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对于施工合同复印件,李梦月指出其无双方签章,不符合证据基本要件,且襄阳XX公司作为业主,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对于工程结算及费用索赔表,李梦月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无双方协商一致的签单,且刘X签字时间在涉黑案件民事活动终止后,签字无法律效力;对于收款台账和收款证明,李梦月提出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应提交银行签章件;对于施工图纸,李梦月强调其只是平面效果图,需经设计单位制作签章、双方认可并由主管政府部门备案。
同时,李梦月所在的被告方还提交了襄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告,证明该工程已作为涉黑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处分权、受偿权均受到法律制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李梦月的质证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当庭未提供施工合同原件,无法查明合同真实性,不予采信;工程结算及费用索赔表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未签字确认,也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武汉XX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李梦月在执业6年的过程中,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控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成功助力襄阳XX公司在这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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