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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占有事实,律师助力追讨店铺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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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526人看过
导读:原告A被房东起诉要求支付超期占用的房租,而这一损失源于被告C店铺转让后未及时腾退店铺。店铺转让后,未及时腾退产生的占用费究竟该由谁承担?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原告A能否挽回经济损失。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的邓小洪律师代理的这起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为这类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厘清占有事实,律师助力追讨店铺占用费

原告A将自己承租的商铺转让给被告C经营,双方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约定被告C承接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并按期向房东支付租金。被告C接手店铺经营一段时间后,单方面表示不再继续经营,但却没有及时腾退店铺、交还钥匙,继续实际占用着房屋。这导致房东起诉原告A,并且经生效判决确认,原告A需要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房租。于是,原告A依据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C追偿这部分损失,但遭到了被告C的拒绝。随后,原告A委托邓小洪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C支付房屋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C在庭审中提出抗辩,称自己已经提前告知原告A不再经营,所以不应支付费用,还声称原告A存在隐瞒押金的行为,因此自己应该免责。

邓小洪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明确占用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店铺的占有使用是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的。被告C虽表示不再经营,但直至交还钥匙前,一直持续占有控制着店铺,所以应承担该期间的对应费用。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占有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2.理清损失关联:原告A已被生效判决确定需向房东支付租金,而这一损失是由被告C的违约占用行为直接导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依法应由被告C承担。

3.反驳免责主张:原告A是否支付押金已在另一起案件中处理,本案不应进行抵扣。被告C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被告C未及时交还钥匙构成实际占用,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A产生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邓小洪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被告C在合同解除前实际占用店铺两个月,应向原告A支付对应占用费用,该费用属于原告A的合理损失,依法应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C承担。法院驳回了被告C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自己表明不再经营,就无需承担后续的费用,或者以对方存在其他问题为由主张免责。但在本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店铺的占有使用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违约占用导致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和经营者都有警示作用。对于转让方来说,在转让店铺时应明确约定好后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受让方来说,不再经营时应及时腾退店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费用。对于劳动者和经营者而言,如果遇到类似的合同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邓小洪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全面梳理了店铺转让合同、原租赁合同、微信沟通记录、钥匙交还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精准适用合同规则与违约责任规定,明确了被告C的违约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清晰阐述违约责任与损失填补的法律逻辑,有力驳斥了对方的不合理抗辩,推动法院快速作出公正判决。

每一次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都是对公平交易的捍卫,邓小洪律师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守护着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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