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市X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该汇票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是2021年10月30日,原告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阎乔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即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阎乔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指出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阎乔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他逻辑清晰,将自己的观点充分展现。他精通商事票据纠纷实务,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为企业应对此类票据纠纷提供了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阎乔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办过多起案件,此次在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再次体现了他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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