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X1、李X2、夏XX3、曾XX4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14年执业至今、已承办逾千件案件且办理过200余件刑事案的沈玉玮律师,接案后立即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
有着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沈玉玮律师,深知这类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分析的重要性。他第一时间申请查阅全部侦查卷宗,凭借过去办理多起类似案件形成的操作习惯,重点关注了被告人林XX1的获利情况、推广点击次数以及退赃记录等关键证据。沈玉玮律师发现,林XX1不仅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还主动退出了部分赃款,并且在推广过程中因APP遭到大量客户投诉,向被害人退还了部分赃款。
在庭审过程中,沈玉玮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他指出,林XX1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沈玉玮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经验,深知初犯、偶犯在量刑时通常会被考虑从轻处罚。他详细阐述了林XX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对其判处缓刑。
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林XX1等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同时也认可被告人林XX1、李X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XX3、曾XX4系自首,也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沈玉玮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意见进行了补充说明。他结合自己办理多起刑事辩护案件获得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或无罪判决的经验,强调林XX1的积极表现对社会危害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经过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等辩护人的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XX1、李X2、夏XX3、曾XX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被告人夏XX3、曾XX4系自首,被告人林XX1、李X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悉数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林XX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X2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夏XX3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曾XX4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七十二万三千二百五十五元六角,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沈玉玮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辩护能力,成功为被告人林XX1争取到了缓刑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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