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的双方,原告是某建设公司,被告是缪某某。2025年2月27日,缪某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标准发放。可到了3月4日,公司就发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期望为由,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某某觉得公司是违法解除,就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缪某某的其他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焦点一:“简历造假”是否成立?
法院查明:缪某某的工作履历和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且公司在其入职时就知道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当时并未提出异议。
双方主张:公司主张缪某某简历造假;缪某某则认为自己简历真实。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缪某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现在以简历造假为由辞退缺乏事实依据,所以不采信公司的主张。
(二)焦点二:“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能否成为解除合同理由?
法院查明:从公司给缪某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某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
双方主张:公司称缪某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缪某某认为自己不存在无故缺勤。
法院认定:该情形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公司以此解除合同缺乏制度依据,且无事实支撑,法院不支持公司的解除理由。
(三)焦点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是否属实?
法院查明: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某某或由缪某某制定,缪某某也不予认可。
双方主张:公司认为缪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缪某某予以否认。
法院认定:公司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另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里只说“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没明确录用条件和不符合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都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某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核算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好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公司解除理由没依据,咱就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得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不然就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五、结尾
这起案子中,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迅速精准地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在庭审中有力地驳斥了公司的主张,为当事人成功维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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