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仅依据被执行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就请求追加股东朱为被执行人,却没有能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等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关键证据。这在这类案件中是极为不利的局面,很容易陷入败诉困境。密齐光律师接案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证据收集,而是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
密齐光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执业15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其中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强制执行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密齐光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判断。他没有被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所误导,而是冷静地审查案件。在接案后短时间内,密齐光律师就完成了对案件证据的全面梳理,发现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证据证明有抽逃出资行为。
密齐光律师深知,在执行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条文至关重要。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注销,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在法庭上,密齐光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清晰的逻辑阐述,有力地为第三人朱进行了辩护。
最终,法院认可了密齐光律师的观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朱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从密齐光律师接案到案件结案,整个过程高效推进。在密齐光律师的代理下,第三人朱无需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密齐光律师为本案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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