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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刑事案件,不同判决背后的法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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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40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孔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1年
律所: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510177255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咨询电话:18766853358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孔伟律师,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法律文书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能力以及逻辑分析能力,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擅长业务: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继承,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争议,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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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又或是故意杀人未遂,当这些犯罪行为摆在法庭上,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下面这两起由孔伟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或许能给我们答案。
两起刑事案件,不同判决背后的法理考量

案件一:李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3年4月至案发,李XX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同年7月14日、20日,其销售代理人翟XX通过网络先后两次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减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于8月11日告知李XX。但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经检测,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2024年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存在几个核心争议点。其一,李XX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查明,李XX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XX明成分,且她在知晓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因此认定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二,是否对李XX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以及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法院认为李XX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二:王X故意杀人罪案

曲阜市的王X因2016年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4年11月25日晚,王X在该村微信聊天群内扬言报复。2025年5月21日22时许,他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在大门口与宋XX发生争执,先徒手殴打,后拿出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宋XX身体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关闭大门,王X无法继续伤害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XX多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2025年5月22日0时许,王X到派出所投案。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王X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法院查明,王X携带砍刀前往宋XX家实施伤害行为,其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王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同时,王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辩护人提出王X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结合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可以依法对王X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无论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还是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商家来说,一定要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绝不能销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食品。而对于个人,遇到矛盾纠纷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冲动行事,走上犯罪道路。一旦涉嫌犯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行为,可能会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处罚。

这两起刑事案件,一个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个是故意杀人未遂,孔伟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孔伟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800件,尤其在刑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从容不迫。在这两起案件中,他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王X最终被判处缓刑,而李XX虽然未被判处缓刑,但也因具有一些从轻情节得到了适当的量刑。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孔伟律师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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