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原告李X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索赔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鉴定费、施救费等共计172099元。郑州大学法律本科出身、自2011年起执业的李伟玲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应对争议策略
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执业多年、承办案件逾千件的李伟玲律师,在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她仔细核对各项维修项目,翻到评估报告的明细部分,通过鉴定程序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庭审中,李伟玲律师翻阅《保险法》法条,准确把握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进行了有力的辩论。同时,她拿出提前准备好的施救费600元的正规发票作为证据,为原告争取权益。
专业成果体现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这类细分领域中,损失金额的认定和费用承担是常见难点,而李伟玲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积淀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成功解决了这些问题,充分体现了在该领域深耕带来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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