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此后夫妻感情破裂,二人长期分居,王先生还出轨与他人育有子女。为了孩子,李女士默默忍受了18年,直到孩子成年后才决定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不动产权证,按照司法实践,法院无法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这意味着李女士离婚后可能居无定所,而王先生却可能带着“第三者”住进该房屋。
陷入困境的李女士委托了侯浩亮律师。侯律师接受委托后,明确本案核心是为李女士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首先,他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面对“无证房”难题,侯律师果断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即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的核心代理意见是,李女士为家庭付出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且男方存在明显过错,应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所有权虽可暂不明确,但居住权能保障弱势一方基本生存权益。同时,侯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男方出轨、房屋婚内购买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正常居住;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在这类婚姻纠纷中,房产分割往往是难题,尤其是无证房屋。普通人遇到类似纠纷时,往往容易忽略收集对方过错证据和运用合理的法律工具保障自身权益。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注意收集如出轨、同居、家暴等对方过错证据,这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争取法官倾向的关键。如果遇到无证房屋,不要轻易放弃,如今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新途径。哪怕在婚姻中为了孩子隐忍多年,也要在合适的时机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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