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有业务往来,铁粉厂给食品公司供应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他业务靠电话下单。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和结算方式等,还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到指定地点,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账,确认食品公司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交易但没再签合同,铁粉厂多次供货,食品公司签收并认可,铁粉厂也按要求开发票。可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只付了5万元,铁粉厂催款无果,就把食品公司告上了法院。
核心争议点及分析
第一,2017年货物单价如何确定?
法院查明:双方在2015-2016年签订的合同里约定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2016年两次对账也标注了单价范围。2017年双方没签合同,继续交易。
双方主张:原告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主张按一定价格计算货款,认为应根据以往交易习惯确定单价。被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明确提出单价的意见。
法院认定:法院觉得双方没约定单价时,能按交易习惯确认。所以根据以往交易习惯约定的单价,2017年铁粉价格按4050元/吨算,特铁粉价格原告说按4700元/吨算,这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认可。因为之前合同和对账里有单价的约定和范围,能反映双方交易的习惯价格,所以按此确定单价合理。
第二,被告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及如何计算?
法院查明:被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只付了5万元货款,剩余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款无果。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按一定标准计算。被告未对逾期利息提出明确抗辩。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逾期利息。因为被告没按时付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所以要支付逾期利息来弥补原告的损失。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做生意签合同很重要,合同里要把货物单价、付款时间等关键内容写清楚,别嫌麻烦。要是后来没签新合同继续交易,也要保留好交易记录,像订单、收货单、发票这些,以后有纠纷能当证据。对方不按时付款,要及时催款,还可以发书面催款函,留下催款的证据。
这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货物单价,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和逾期利息,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公司法。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