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某某和路某某、路某银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路某某和路某银都是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正处于提供劳务的途中。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是路某银所有,并且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而事故就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各某某被紧急送往尉犁县人民医院,一住就是20天。经诊断,他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这次住院的医疗费10683.84元。到了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又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住院9天,产生医疗费7580.79元。2023年12月13日,经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限70日、护理期限60日、误工期限130日;残情系案涉事故完全作用所致,鉴定费花了3180元。
事故后路某某在2023年10月25日向各某某支付了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怎么都谈不拢。各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及团队介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某某、路某银三被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各某某提出了诉讼请求:一是让被告一在保险范围内(庭审中变更为交强险及商业险、驾乘人员综合保险)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2074.27元;二是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让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庭审中,各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这几个方面:首先是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该怎么认定;其次是被告一要怎么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像交强险、商业险是否适用,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又该如何赔付;再者是被告二、被告三是否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比例是多少;最后是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
刘晟律师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针对这些争议焦点展开了针对性的举证和辩论。他们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的证据链,清楚地证实了事故的真实性、各某某伤情和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以及“三期”期限,明确了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他们还主张案涉事故是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的,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和雇主,应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同时,驳斥了被告二“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案涉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还没进行,没涵盖全部损失,而且协议不能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另外,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生效判决: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最终,成功为各某某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充分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案子我们能得到一些法律建议。要是雇员在上下班或者提供劳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而且自身没有责任,就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有的话)或者侵权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固定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这样才能为后续索赔打下基础。要是遇到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或者侵权人的免责主张,最好委托专业律师精准驳斥,明确“好意同乘”“赔偿协议”等抗辩事由的适用边界。涉及保险理赔的时候,要清楚区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驾乘人员保险的赔付范围,保证保险责任能充分履行。
刘晟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承办了数百件案件,在婚姻、遗产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获得学士学位,还在西北政法大学攻读在职研究生。他有着工学与法学交叉学科背景,兼具扎实的技术功底与深厚的法律素养。在这个案子里,正是他多年积累的经验,让他迅速厘清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竞合关系,制定出最优诉讼策略。他还带领团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高效驳斥了被告的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最终为委托人追回了全部合理损失。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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