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鲍XX受魏XX安排用独轮车转运泥土,操作中独轮车侧翻,鲍XX摔落沟中受伤。鲍XX起诉魏XX要求赔偿各项费用412854.42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魏XX安排鲍XX工作、发放报酬,指定劳动场所并提供工具,双方构成雇佣关系。魏XX对鲍XX在劳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但鲍XX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也有过错,因此判决魏XX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275198元。
魏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双方应为承揽关系,自己对鲍XX劳务过程不负安全保护义务,且自身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赵月亮作为鲍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赵月亮指出,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合同标的、当事人地位、报酬给付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本案中,魏XX与鲍XX协商达成运输泥土的合意,运输场地、工作方式由魏XX确定,运输工具也由魏XX提供,工作内容是劳务本身,符合劳务合同法律特征,因此双方应为劳务合同关系。
对于魏XX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问题,赵月亮强调,鲍XX受伤与魏XX提供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直接相关。运输路段地面不平整且有小土沟,独轮车易侧翻,而魏XX未进行安全提示和指导监督,也无证据证明鲍XX受伤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所以,魏XX对鲍XX受伤存在较大过错,一审认定其承担70%责任比例合理。
最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月亮的观点合理,上诉人魏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月亮在执业6年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在劳务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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