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在2024年5月9日与被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签订了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协议中,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授权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为“健胃宽胸丸”“萘普生注射液”在云南省线下诊所、单体药房渠道的独家经销商,同时严禁跨区域销售及未经许可网络销售,陆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随后双方又签订了购销合同,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供应药品合计总价款252400元。
然而,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发现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跨区域窜货、在京东/拼多多等平台违规网售行为。于是,该公司自行回收违约药品31206盒,支出费用166万余元。基于此,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解除协议、要求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379万余元、律师费等,合计556万余元,同时要求陆X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在庭审中,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单楷提出了一系列核心抗辩理由。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如下:
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不应承担责任。
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回收药品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程序违规。
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调整。
单楷律师的法律反击:
引用法规: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则,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分点论证:
违约金过高:原告主张的379万余元违约金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主要是回收药品的费用166万余元,按照合理的比例,违约金不应如此之高。
合同履行主体:通过对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分析,明确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是合同约定的主体,不存在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但要准确界定其责任范围,避免承担额外责任。
回收程序瑕疵:虽然原告回收药品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但这属于程序瑕疵,不能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但可以作为调整赔偿金额的因素。
证据合理性:对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质疑其证据的合理性,动摇原告诉求的基础。
最终法律结论:综合以上论证,法院应根据实际损失合理调整违约金,同时明确被告的责任范围,避免原告不合理的诉求得到支持。
仲裁/判决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但采纳了单楷律师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的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按回收损失30%计算)。同时,驳回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因为协议期限已届满)。最终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大幅降低了被告方的赔偿金额,驳回了公司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药品经销行业,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违反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和销售方式,以及对违约金条款的不合理设置。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违约金应根据实际损失合理调整,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合理设置违约金条款,避免显失公平。对于劳动者(在本案中可类比为合同相对方)来说,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要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规则。
单楷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找出了原告证据中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违约金的调整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有力地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赔偿金额的大幅降低。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单楷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企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330万的核减金额,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体现了律师专业服务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