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丁XX在2017年12月10日,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被害人高X、汪X夫妇签订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她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办银行贷款,支付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后,她未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最后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此外,2017年间,丁XX还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丁XX提起公诉,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核心争议点
第一,合同诈骗数额该如何认定?
第二,被告人丁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争议点拆解
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法院查明: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被告人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
双方主张: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是合理的,已扣除丁XX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因为鉴定价值明确,且扣除已支付款项符合实际情况,所以采信公诉机关的认定。
被告人丁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被告人丁XX自愿认罪,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被告人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丁XX自愿认罪这一情节属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对于中介公司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一情节,因无证据支持,且与丁XX本身从轻处罚情节无关,所以不予认定该情节对丁XX从轻处罚的影响。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房产交易时,一定要对买方的购房能力和信用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签订合同后,要及时跟进款项支付和房产过户等流程,避免出现类似丁XX这样的情况。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要妥善保管好公司印章,防止被他人伪造使用。
这起案件中,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丁XX进行了公正的判决,既惩罚了犯罪行为,又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的施亚军律师。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有着硕士研究生学历。四川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同诈骗和伪造印章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从2015年执业至今,他承办案件已逾800件,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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