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从“未提交书面申请”裁定中撤销错误复议决定

从“未提交书面申请”裁定中撤销错误复议决定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176人看过
导读:20XX年,A某、B某夫妻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因镇政府未履行放样义务,十余年间纠纷不断,复议又被驳回。郑智律师指出复议适用法律错误,强调镇政府主动义务,组织多份证据。法院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作,驳回赔偿请求。
从“未提交书面申请”裁定中撤销错误复议决定

原告A某、B某夫妻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原本以为生活能就此安定下来,却没想到陷入了长达十余年的纠纷之中。

20XX年,A某、B某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约定镇政府在指定区域安置120㎡土地用于建房,相关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协议签订后,原告顺利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江西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而,C镇政府却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建房。此后的十余年间,原告通过信X等渠道持续主张权利,但C镇政府始终未予解决,还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的程序,最终导致证件失效。

20XX年,原告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并颁发新证。但D县政府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不服,委托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郑智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包括撤销复议决定、判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赔偿损失130万元。

郑智律师于2025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类型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面对这起行政协议履行纠纷案,郑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素养,迅速制定了代理策略。

在程序方面,郑智律师指出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忽视了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他强调,《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行为应视为“要求履职”,复议机关不应以形式要件缺失为由拒绝实体审查。

在实体义务方面,郑智律师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且C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郑智律师精心组织了证据,提交了《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不过,对于原告主张的130万元损失,法院认为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中,郑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地为原告撤销了错误的复议决定,推动了实体权益的救济。虽然赔偿请求未得到支持,但这也提醒了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要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